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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刑事赔偿须知
时间:2018-11-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1、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3、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4、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二、赔偿请求人的法定范围

  有权要求赔偿的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三、应提供的材料

  1.赔偿申请书一式两份。请求复查(复议)的,应提供复查(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包括受害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和理由,申请的日期)。

  2.相关的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一份。

  3.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4.赔偿请求人非案件当事人的,须提交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等。

  四、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温馨提示

  1.申请刑事赔偿必须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请求时效内(两年)提出赔偿请求,否则不予赔偿。

  2.本院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无需征税。

  3.赔偿请求人注意写清楚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4、请不要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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